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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中国(杭州)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

财税〔2015〕143号
2015-12-18

政府信息公开

名称
索引号
A04220150092
文号
财税[2015]143号
发文时间
2015年12月18日
发文机构
税政司
主题
法规规划
体裁
通知
备注

关于中国(杭州)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

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

财税[2015]143号

浙江省财政厅、国家税务局:
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(杭州)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》(国函〔 2015 〕 44 号)精神,对中国(杭州)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,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:

一、出口货物纳入中国(杭州)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“单一窗口”平台监管;

二、出口企业在“单一窗口”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、销售日期、货物名称、计量单位、数量、单价、总金额等进货信息;

三、本通知所称中国(杭州)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,是指在“单一窗口”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。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
2015 年 12 月 1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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